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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锋:如何让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生根内地
2008-05-28 08:02:14作者: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

近日,《深圳市近期改革纲要》出现在深圳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关于反腐工作,《纲要》提出借鉴香港特区廉政公署模式,研究创新反腐廉政的工作机构和运作模式,通过特区立法赋予其必要的权限,拓展监督的范围和职能,授予必要的手段,加大反腐廉政工作力度。

众所周知,廉政公署模式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一种极具特色的反腐肃贪模式。上个世纪60年代,香港社会腐败横行,贪污现象遍及各个公权机关。为了挽回香港法律的尊严,彻底肃清贪腐行为,港英政府于1974年2月14日成立直接向港督负责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展开了铁血反腐的序幕。如今,香港能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廉政公署功不可没。

鉴于廉政公署的卓越公信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府官员建言,中国大陆可以吸收甚至移植香港廉政公署的相关经验。从积极方面看,廉政公署作为国际上一种有效的反腐肃贪模式,对于我们当然具有借鉴的意义。然而,我们须知,廉政公署再好,它也不可能拿来就用。因为,它的形成和运行有其独特的社会、体制和文化环境。廉政公署的模式肯定是可以为我们所用的,但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也必不可少。

首先,要切实保证反贪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廉政公署行使权力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权对另一种公权或影响公共利益的私权进行监督的过程。在香港,廉政公署所拥有的监督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执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可以完全不受干扰地越过常规的行政、检察和警察机构展开调查。在内地,现在虽然也有专门的监察和反贪机构,但是,处在我国特有的权力体系之下。不少案例表明,反贪机构在办案时,常常会受到来自诸多方面的掣肘。

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不仅可以使官员们的财产收入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可以让反贪部门从中掌握官员们的诸多信息,以便通过其中的蛛丝马迹寻找任何可能的贪腐证据。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和利益申报体系,而在我国,相关法规仍存在极大缺失。

最后,要形成一个真正的“零忍耐”氛围。虽然,与香港人一样,内地公众对于贪腐行为也是深恶痛绝,人人喊打,但是,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的这种“零忍耐”缺乏细致可行的制度保障。在香港,公众对于贪腐的“零忍耐”是通过严格的制度培养出来的。相比之下,内地的受贿定案标准显然过宽容,至于迎来送往的“红包”,在很多时候往往都被视为“潜规则”而予以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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